南昌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南昌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大资字〔2015〕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原则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特指台套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教学科研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和“开放共享、绩效考核、优化配置”的管理原则,做到合理配置、有效整合、科学使用,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管理职责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内容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包括对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论证、采购、验收、固定资产建账、运行、维护与维修、对外服务与开放共享、队伍建设、效益考核、数据填报、处置等实施管理。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建设规划与计划

为了从源头上避免重复购置和低效益仪器设备的建设,确保仪器设备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建设经费管理单位要组织大型仪器设备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制定和论证审批。

大型仪器设备建设的经费管理单位和二级使用单位要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结合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具体需求,制定未来3-5年的建设规划,并建立滚动项目库。二级使用单位负责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费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论证审批。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前技术论证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已获批的二级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完成《南昌大学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上报学校。

对于单价预算在人民币10 万元(含)至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二级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于单价预算在人民币2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用途确定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于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二级单位在补充调研的基础上,提交论证补充报告。具体规定按《南昌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一)执行。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采购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采购过程的组织及后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购前论证完成后,由二级单位提交采购申请及相关材料,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项目,方可正式启动采购工作。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及固定资产建账

仪器设备到货后,二级单位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依据采购合同组织仪器设备验收,其具体操作流程按《南昌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二)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

(一)二级单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包括制定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上机人员培训,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2.引进并稳定高水平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操作水平,充分利用器的各项功能并进一步拓展其应用领域,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3.建立院级开放共享平台,将能够共享的仪器设备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建立完善的开放共享运行模式,实行有偿使用,扩大对外服务,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按《南昌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见附件三)执行。

4.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数据的收集和整理,落实人员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并确保数据的真实与完整。

(二) 资产管理处职责

1.负责建立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稽查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2.负责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体系,通过设立开放基金等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

3.负责汇总、统计与分析各二级单位填报的数据,核实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相关数据并提供分析数据和分析报告,为上级部门和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一)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制定维护维修保养制度,规范维修记录,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及正常使用。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的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开放共享程度高使用效益好的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保证良性循环。教学用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学校和使用单位各承担50%,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学校从开放基金中适当资助。对在免费保修期内不及时联系厂商维修,因人为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

学校每年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按《南昌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四)执行。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日常管理等方面。

(一)单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由二级单位自行组织考核,学校对单价大于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不少于20%的抽查;单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统一进行年度考核。

(二)学校的年度考核按机组填报、单位复核、学校核查三个阶段进行。机组填报由仪器设备负责人对考核数据进行填报;单位复核由二级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完成;学校核查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完成,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为充分发挥其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导向作用,将其结果作为学校分配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维修费、实验室建设、公用房补贴、基金资助等的参考依据;二级单位连续两个考核周期不合格的,资产管理处有权通过有关程序收回大型仪器设备并重新调配。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处置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等原因需降档或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须经学校审批,按上级部门和《南昌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经批准调拨或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在资产管理处接收之前不得移出实验室,也不得擅自拆卸,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坏、丢失等,由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不高且拒绝开放共享者,二级单位督促其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如拒绝改变现状,学校对二级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收取资源占用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2003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